1、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 年;(二)工业用地50 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 年。
2、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形主要有:划拔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企业将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功能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步伐办三资源共享企业和内联企业的;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发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等等。
3、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的案件最重要的包含: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办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等等。
4、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上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
5、人口净密度:是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人口净密度=居住总人口/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6、生地:完成土地征用,未经开发、不可直接作为建筑用地的农用地或荒地等土地。
7、毛地:在城市旧区范围内,尚未经过拆迁安置补偿等土地开发过程、不具备基本建设条件的土地。
8、熟地:经过“几通一平”的开发或已经拆迁完毕,可供直接建设的土地,即建筑地块产品。
9、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0、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设计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和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11、七通一平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13、五 证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两个证由规划部门核发,《开工证》由建设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屋管理局核发。
14、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特殊的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主要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税率为3%—5%。
15、房地产契税是指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交换或赠与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
17、宅基地证是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19、征用耕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与人均耕地的面积挂钩,以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均耕地的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0、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获得的有:(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三)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2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2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4、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土地使用、环境容量、建筑建造、城市设计引导、配套设施、行为活动。其中土地使用的控制指标一般为:用地面积、用地边界、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兼容。环境容量控制指标一般来说包括以上几点: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人口密度、绿地率。建筑建造控制指标一般为:建筑限高、建筑后退、建筑间距。
25、建筑退后距离表 (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电力架空线两旁建筑退线、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足够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8、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这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别的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30、房地产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
37、经济林与生态林在转为建设用地时程序上的不同为:经济林在有可用指标的情况下可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生态林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并转为经济林后再转建设用地。
38、什么是基准地价?出让价与基准地价有何关系?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出让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我部现规定此后项目在约定地价时须高于当地该类土地的基准地价。
39、地块总报告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前言;城市概况;项目概况;大市政配套;规划控制要点;土地价格;市场分析;法律及政策性风险分析;投资分析;施工前需处理问题;重要提示;综合分析与建议。
40、土地储备是指: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最终达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41、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43、房地产行业按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类资质等级,一级资质为等级,依法递减速。对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2 年,有效期满,公司能够向房地产开发行政主任部门申请核定相关资质等级,但只对专营房地产企业核定资质,兼营企业是不核定资质等级的。
44、征收征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4~6 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起过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15 倍。
46、土地权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土地所有权;二是土地权益,或称为不动产权益,它是指对土地占用、使用或者的权利。
4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文本。
48、基准地价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价和进一步评估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基础,是征收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房产税的依据,也是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投资决策的参考。
49、土地出让价款可大致分为地面价和楼面价两种计算方式。所谓地面价是指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的得数;而所谓楼面价,是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土地出让总价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得出,因此国土管理部门在核算土地出让价款高低时,是按照该宗地上可修建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容积率越高,出让价款高越多,反之,容积率越低,出让价款就越少,二者基本成正比。
50、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5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53、土地使用年期:凡与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3、宗地图: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54、地形图 topographic map:指比例尺大于1∶100 万的着重表示地形的普通地图。由于制图的区域范围比较小,因此能比较而详细地表示地面地貌水文、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地理要素,以及居民点、交通线、境界线、工程建筑等社会经济要素。
55、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64、酒店式服务公寓: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始于1994 年,意为“酒店式的服务,公寓式的管理”,市场定位很高。 它是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除了提供传统酒店的各项服务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布局、家居式的服务,让人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65、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的人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